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是关键要点: 一、政策性搬迁的定义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具体包括: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搬迁收入与支出 1.搬迁收入 包括搬迁补偿收入(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的补偿等)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但搬迁处置存货收入按正常经营活动处理,不计入搬迁收入。 2.搬迁支出 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如安置职工费用、停工工资、资产搬迁安装费用等)和资产处置支出(如变卖资产净值、处置税费等)。 三、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简单安装或无需安装的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剩余折旧或摊销年限继续计提。 2.需大修理后使用的资产:以净值加修理支出为计税成本,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土地置换: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净值及投入费用计算,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4.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四、搬迁所得与损失处理 1.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需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损失:可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分3年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五、搬迁完成年度认定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含当年)完成搬迁的年度; 2.搬迁时间满5年(含当年)的年度; 3.同时满足“搬迁规划基本完成”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搬迁前年度收入50%以上”。 六、税务申报要求 1.备案材料:企业需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5月31日前,向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搬迁规划、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 2.申报表填写:搬迁期间收入和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成搬迁年度需填写《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进行汇总清算。 七、亏损弥补处理 1.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完成年度前一年,可减除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2.边搬迁边生产的,亏损结转年度连续计算。企业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确保合规处理政策性搬迁事项。具体操作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