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主要依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相关后续政策(如财税〔2021〕34号延期至2025年底)。核心条件如下: 
一、适用主体
- 境外机构投资者
- 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以下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
- 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 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CIBM Direct)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适用投资标的
- 境内债券类型
-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如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等所有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三、免税范围
- 债券利息收入
- 仅限于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不包括:债券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股息收入或其他非利息收入。
四、政策时效
- 执行期限
- 原政策(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已多次延期:
- 财税〔2021〕34号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操作要求
- 投资渠道合规
- 需通过合法备案的渠道(如QFII/RQFII账户、CIBM Direct通道)进行投资。
- 税务资料留存
- 投资者需保存交易记录、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免税资格。
六、排除情形
以下情况不适用免税:
- 通过非合规渠道(如非备案账户)投资的债券利息。
- 投资境外发行的中国债券(如“点心债”)。
- 债券利息以外的其他收入(如买卖差价、股息)。
政策依据
- 财税〔2018〕108号文(首次明确免税政策)。
- 财税〔2021〕34号文(延长免税期至2025年底)。
总结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合法渠道投资中国境内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到期后是否延续需关注后续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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