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以下所得类型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1.利息所得: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以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租金所得: 如房屋、设备等财产的租赁收入,以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使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特许权而支付的费用,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需注意,若支付方为个人,则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其他类型所得(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有各自独立的来源地判定规则,不适用上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