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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有哪些

2025-9-19 13:53|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2| 评论: 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以下所得类型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1.利息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以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为所得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以下所得类型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有哪些

1.利息所得: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以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租金所得:

如房屋、设备等财产的租赁收入,以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使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特许权而支付的费用,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需注意,若支付方为个人,则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其他类型所得(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有各自独立的来源地判定规则,不适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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