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跨省市总分机构间的预缴税款分摊,主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及其后续政策(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核心原则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以下是关键要点和操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居民企业。
-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有邮政企业、工商银行等特殊行业企业以及财政调库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款分摊的核心逻辑:总分机构按比例就地预缴
总机构需要将汇总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包括预缴和汇算清缴),按规定的比例分摊给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三因素法)
总机构分摊的税款 = 汇总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总额 = 汇总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每个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总额 × 该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 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 0.35 +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 / 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 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0.30
关键说明
- 权重: 营业收入和职工薪酬各占35%,资产总额占30%。
- 数据取值: 以上年度数据为准。新设立分支机构当年或上年度无经营数据的,由总机构参照同类分支机构估算并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变更的,按变更后情况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 计算主体: 分摊比例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确定(或通过税务信息系统自动计算)。
- 范围: 分摊仅针对总机构及其直接管理的分支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或上级机构合并后参与分摊)。
- 就地预缴: 总机构按50%比例在所在地预缴;各分支机构按各自分摊比例在所在地预缴。
- 特殊分支机构: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如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不参与分摊,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三、预缴流程(季度预缴)
总机构:
- 汇总计算整个企业集团(包括总机构和所有参与分摊的分支机构)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按照确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的税额。
- 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及其他申报资料。
分支机构:
- 接收总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表中明确列示了该分支机构本季度应分摊预缴的税额。
- 持此分配表及其他必要资料(如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报表等),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其分摊的税款。
- 即使分支机构当期亏损,只要参与分摊,也需按分配表上的金额进行预缴。
四、汇算清缴(年度)
- 总机构: 统一计算整个企业集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 分摊: 按照与季度预缴相同的分摊比例和计算方法(三因素法),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全年应分摊的应补(退)税额。
- 申报: 总机构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办理税款多退少补。
- 分支机构:
- 不再进行独立的年度汇算清缴(即不再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 根据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年度分摊应补(退)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复印件。
- 凭此分配表办理年度应分摊税款的补缴或退税(抵减以后年度税款)手续。
五、重要注意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更新)
- 简化分摊比例计算: 自2023年起,分摊比例的计算、维护、调整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完成。总机构无需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分支机构信息变更通过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实现。总机构在申报时确认税务机关提供的分摊比例信息即可。
- 资料报送: 分支机构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主要报送总机构提供的分配表(A202000)。税务机关对分摊比例有异议时,总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管理: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摊比例的最终确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需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 二级分支机构注销: 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时,其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未缴、多缴少缴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 电子税务局: 相关申报(预缴、分配表、汇算清缴)主要在电子税务局完成。
总结流程图
统一计算整个集团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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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0%-50%原则分摊总额
(总机构分摊50% | 所有分支机构共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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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就地预缴50% 分支机构分摊50%总额按三因素法计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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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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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总机构申报预缴(含分配表) -> 分支机构凭分配表就地预缴
年度:总机构汇算清缴(含分配表) -> 分支机构凭分配表办理年度税款结算
核心文件: 企业在操作中务必以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格式及填报说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23年第7号等有效文件为准。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并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