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其确认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原则,与一般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 对于跨年度租赁的特殊处理: 若租赁合同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该选择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如优惠政策适用、亏损弥补期限等)选择更有利的确认方式; 若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则需根据租赁服务实际提供情况或税务机关规定确定; 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当日。 税务申报要求: 跨期租金收入在汇算清缴时需填报特定表格(如1105020表); 分期确认收入需保持会计处理与税务申报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