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如下: 一、扣除标准 1.常规扣除比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特定项目全额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二、扣除顺序 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三、扣除条件 1.捐赠途径 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需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 2.捐赠范围 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如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 3.留存资料 需留存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捐赠额确认 1.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需提供公允价值证明,否则接受方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五、注意事项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结转扣除的捐赠支出,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若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应确保捐赠行为符合规定,并妥善留存相关票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