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主要理由如下: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2.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因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即因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需要进行的搬迁。企业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以证明搬迁的政策性属性。 3.补偿款性质 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属于土地使用权归还的对价,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即使补偿款包含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补偿,也一并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若企业无法提供政府收回土地的正式文件,或搬迁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如自行商业性搬迁),则可能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建议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执行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