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纳税人需要计算该项目的增值额、适用税率,并最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过程(区别于项目进行中按预收款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志着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最终结算。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及相关税收法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主要分为两大类: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条件(强制清算) 和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可要求清算)。 
一、 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条件(强制清算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必须主动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这是最直接的情况。指整个项目(包括所有业态,如住宅、商业、车位等)的建设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所有可售的房地产单位(套、间、个)均已签订销售合同并完成销售(含视同销售),无任何剩余可售面积。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指在项目尚未完全竣工或未完成最终工程决算的情况下,开发商将整个项目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一次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整体转让行为视同项目销售完毕,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如果纳税人直接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否进行过开发),也需要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略有不同,但核心是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产生的增值额。
二、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可要求清算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税务机关有权通知纳税人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已转让”:通常指已签订销售合同并收讫房款或取得索取房款凭据(含预售)。
- “可售建筑面积”:不包括公共配套设施、人防工程、开发商自持等按规定不对外销售的面积。
- 比例达到85%以上:即使项目还有少量未售面积,只要达到或超过85%,税务机关即可要求清算。
- 比例未达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即使销售比例未达到85%,只要剩余未售面积已经被开发商用于出租或转为自用(如自持物业、转为固定资产),也视为项目实质完成销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 主要针对开发周期过长、销售缓慢的项目。从取得第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算,满三年后,无论项目是否竣工、销售比例多少,只要还有未售面积,税务机关就有权要求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项目长期不清算,税款长期无法入库。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计划办理税务注销登记,那么必须在注销前完成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时,会检查清算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之外,补充规定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
重要提示
- “项目”的界定: 清算通常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划分需依据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文件确定。特别注意: 实务中,对于大型分期开发项目,税务机关有时会根据规划许可证或销售情况,要求对达到清算条件的某一期或某一部分(如一个地块)提前进行清算,即使整个大项目尚未完成。
- 纳税人责任: 对于“应清算”的情形,纳税人必须主动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对于“可要求清算”的情形,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资料。
- 地方差异: 虽然国家有统一规定,但具体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一些细化的操作指引或对某些概念(如“竣工”、“可售面积”、“自用/出租”的认定标准)有地方性的解释,需要关注当地的具体要求。
- 税务筹划与风险: 清算条件直接关系到企业何时需要缴纳大额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和利润影响巨大。企业需密切关注项目销售进度、取证时间、竣工情况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税务测算和清算准备。特别是85%的销售比例和预售证满三年这两个条件,是税务管理的重点。
总结来说,判断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心在于项目是否实质销售完毕(强制清算),或者是否达到了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最终结算的状态(如销售比例高、时间长、项目终止等 - 可要求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