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纳税人何时需要就应税交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的关键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基本原则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来说,不同销售结算方式或业务类型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
- 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预收货款方式: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委托代销和代销外):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项目):
-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
- 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如果纳税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且确定了付款日期,即使款项未收讫或未取得索取凭据,也以该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营改增后强调的重点)。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特定情况(预收款):
-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收到预收款时,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为房地产项目所有权转移(交房)或实际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具体看合同约定和操作)。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除外)。
核心要点总结:
- 收款/取得收款权利优先: 收到钱或者取得了要求对方付钱的权利(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办妥托收手续等),纳税义务就发生。
- 发票开具触发: 无论是否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只要先开了发票,开票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
- 书面合同约定至关重要(尤其营改增项目):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付款日期是判定纳税义务的关键依据之一,即使款项未到账。
-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服务完成、权属变更等行为完成的当天,通常即产生纳税义务。
- 预收款特殊规则: 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的预收款,收到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房地产预收款仅预缴,正式纳税义务在交房时。
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