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如下: 1.提供建筑服务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简易计税方法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预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的,无需预缴;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征。 ·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公式为(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9%)×2%;简易计税方法为(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3%)×3%。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预缴。预缴地点根据是否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确定。 2.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建不动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预缴。非自建不动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1+5%)×5%;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此规定。 3.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同一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9%)×3%;简易计税方法为含税销售额÷(1+5%)×5%。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预缴,预缴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5%)×5%。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按含税销售额÷(1+5%)×1.5%预缴,其他个人无须预缴。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该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公式为预收款÷(1+9%)×3%;简易计税方法为预收款÷(1+5%)×3%。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预缴。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