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纳税人何时需要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关键时点,直接关系到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核心原则: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根据不同销售方式和服务类型,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项目):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具体情形细化:
-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销售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一般销售: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或取得凭据或开票的当天。
- 收到预收款时:虽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有权未转移),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为不动产交付(或产权变更)并收讫款项/取得凭据/开票的当天。
- 提供建筑服务:
- 收到预收款时:同样需要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营改增视同销售外):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总结关键点:
- 收款/取得收款权利: 核心是收到钱或者获得了收钱的权利(凭据)。
- 开票优先: 无论是否收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只要开了发票,开票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这是非常重要且优先的原则。
- 合同约定: 对于赊销、分期收款等,书面合同的收款日期是重要依据。
- 预收款特殊处理: 对于租赁、建筑服务以及销售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收到预收款时即产生纳税义务(或产生预缴义务)。房地产、建筑服务的预收款需要预缴,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有规定。
-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当天或服务/资产完成转让/权属变更当天。
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
- 该笔收入应在哪个纳税申报期(通常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结合具体的销售合同、收款方式、开票情况、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进度等因素,对照上述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复杂或特殊的业务模式,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