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物(主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旧物品及经营旧货)时,增值税计算需严格区分物品性质及历史税务处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适用情形:购买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额。 计税方式: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现行主要为13%)。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13%) × 13%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适用情形: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 计税方式:依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3%) × 2% 二、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旧物品 适用情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类旧物品(如:废旧包装物、办公用品等)。 计税方式: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现行13%)。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13%) × 13% 三、经营销售旧货(关键区别!) 适用情形:专门销售他人使用过的旧货(如二手设备经销商销售的旧机器、旧车)。 计税方式:依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3%) × 2% 核心区分点: 旧货 ≠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业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按照上述第一、二类规则处理。 政策要点总结表 销售类型适用情形计税方式计算公式已抵扣固定资产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的设备再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当前13%)含税销售额 ÷ (1+13%) × 13%未抵扣固定资产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如小规模期间购入)3%征收率减按2%征收(简易计税)含税销售额 ÷ (1+3%) × 2%其他旧物品非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如包装物、办公用品)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13%)含税销售额 ÷ (1+13%) × 13%经营销售旧货专门销售他人使用过的货物(二手商品)3%征收率减按2%征收(简易计税)含税销售额 ÷ (1+3%) × 2% 实务提示:企业处理废旧资产时,务必先明确物品性质(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及历史税务处理(是否抵扣进项税),同时严格区分“销售自用物品”与“经营旧货”的业务实质,避免错误适用政策引发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