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指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并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应税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即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以下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和凭证类型: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这是最常见的抵扣凭证,包括:
- 购进货物(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机器设备等)。
- 购买服务(如信息技术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
- 购进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 购进不动产(如厂房、办公楼、商铺等)或其在建工程(分2年抵扣或一次性抵扣)。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进口货物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缴款书抵扣。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农产品收购发票: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通常是免税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 (扣除率通常为9%,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可加计1%即按10%计算)。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道路、桥、闸通行费:
- 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计算抵扣: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 ÷ (1+3%) × 3%
- 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 ÷ (1+5%) × 5%
- 注意: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取得电子普票按票面税额抵扣是主流方式)。
旅客运输服务: (2019年4月1日起新增)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如网约车电子发票)。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进项税额 = (票价 + 燃油附加费) ÷ (1+9%) × 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9%) × 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3%) × 3%
- 重要限制:此类抵扣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员工旅游)的不可抵扣。
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前提和注意事项:
- 抵扣主体: 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特定情况除外,如差额征税)。
- 凭证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必须合法有效、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信息填写完整准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扫描认证)。
- 用途合规: 购进的项目必须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即用于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如果用于以下不得抵扣的项目,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等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 用于集体福利。 (如企业食堂采购食材、组织员工活动等)
- 用于个人消费。 (如企业购买用于员工个人福利的商品或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抵扣时效: 自2017年7月1日起(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等凭证),取消了原360天(2017年7月1日前是180天)的认证/确认抵扣期限限制。只要符合抵扣条件,可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但建议及时处理,避免遗漏和跨期管理复杂。
- 会计核算: 应准确核算可以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或发生不得抵扣项目的,需要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电子发票管理: 随着电子发票普及,需注意电子发票的重复报销风险,建立有效的电子发票报销查重机制。
总结: 可抵扣的核心在于:
- 这东西是用于你赚钱的生意(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员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免税项目等。
- 你拿到了合规的抵扣凭证(专票、海关缴款书、农产品发票、完税凭证、符合规定的通行费/旅客运输票据等)。
重要提示: 增值税法规政策更新较快,具体执行细节(如扣除率、特定行业规定等)请务必以最新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和政策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