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含以下九项: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
利息收入: 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租金收入: 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
其他收入: 除上述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
-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如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
-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 债务重组收入
- 补贴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政府补贴)
- 违约金收入
- 汇兑收益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 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 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所有经济利益流入,无论是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货币形式,还是以货物、财产、劳务、股权等非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收入需按公允价值确定)。
- 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范围与会计上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概念存在差异(如接受捐赠、资产溢余等在会计上通常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以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为基础。
-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中减去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和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再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最终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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