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分为法定解散和约定解散两大类,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定解散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的解散条件达成(如特定目标实现或无法实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 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退伙等原因少于2人,且未在30日内补足。
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约定解散原因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 例如约定某一关键合伙人退出时解散,或特定经营条件无法满足时解散。
三、特殊情形下的解散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
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但其他合伙人可协商解决)。
- 法院裁定解散:
合伙人因纠纷向法院申请解散,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解散后需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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