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以下是基本设立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人要求
- 至少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如公务员)。
书面合伙协议
- 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事项。
出资要求
-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需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企业名称与经营场所
- 名称中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如“XX普通合伙企业”)。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其他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特殊行业需审批)。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伙人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人要求
- 至少由1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1名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担责)组成,总人数不超过50人。
- 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企业名称
- 名称中需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如“XX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条件
- 其他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类似(如书面协议、出资、经营场所等)。
三、设立程序
- 签订合伙协议;
- 向企业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如合伙协议、身份证明、出资证明等);
- 领取营业执照。
注意:特殊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循行业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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