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以下核心条件: 一、主体条件 1. 合伙人数量 ≥ 2 人(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需 ≥ 1 名普通合伙人 + ≥ 1 名有限合伙人。 2. 合伙人资格 - 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其他组织: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企等需依法审批)。 - 例外: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法律禁止人员不得参与。 二、书面合伙协议(必备法律文件) - 全体合伙人签署:需载明: -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 -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机制 - 合伙事务执行规则 - 入伙退伙程序 - 解散清算条款等 三、出资要求 1. 出资形式灵活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仅普通合伙人可用)等。 2. 无最低资本限制 - 认缴制,无强制性最低出资额,但需在协议中明确各合伙人认缴额。 四、企业名称与经营场所 1. 名称规范 - 必须标明合伙类型(如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名称需含 "有限合伙" 字样。 2. 固定经营场所 - 需提供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五、其他必要条件 - 经营范围合法:不得从事法律禁止或需特许审批但未获许可的业务。 - 实际开展经营:需有明确的商业活动内容。 设立程序概要 1. 签署合伙协议 → 2. 申请名称核准 → 3. 工商登记(提交协议、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 4. 领取营业执照 → 5. 刻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后续手续。 > 注意区分类型: > - 普通合伙: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 - 特殊普通合伙(如会计师事务所):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