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退伙事由主要包括法定退伙、约定退伙和自愿退伙等情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主要分类及事由:
一、自愿退伙(合伙人主动提出)
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该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 合伙人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健康、家庭原因等)。
通知退伙(适用于未约定期限的合伙企业)
- 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意向(无需同意,但需避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自动发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 合伙人丧失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资格(如专业资质丧失);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注:法定退伙自事由发生之日起生效,但其他合伙人可要求其承担退伙前的合伙债务。
三、除名退伙(强制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事由包括: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贪污、舞弊);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除名事由。
程序:需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起诉。
四、其他特殊情形
- 离婚或财产分割:若合伙人因离婚或财产分割导致其财产份额被分割,可能触发退伙或份额转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如竞业禁止违约、丧失特定资质等。
法律后果
- 退伙人有权要求退还其财产份额,但需承担退伙前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债务;
-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债务的,退伙人需按比例分担亏损;
- 退伙后,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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