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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公司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2022-12-28 09:5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516| 评论: 0

摘要: 对于企业家而言,拥有股权中的话语权往往重于拥有股权中的财产权。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实现企业家心中理想的“钱权分离”。与《公司法》相比,《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利益分配机制还是 ...
对于企业家而言,拥有股权中的话语权往往重于拥有股权中的财产权。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实现企业家心中理想的“钱权分离”。与《公司法》相比,《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利益分配机制还是合伙人的权力分配机制,都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创始人大股东,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合伙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但不分配财产权,即只要“权”,不要“钱”;有限合伙人为高管员工,不享有合伙企业的表决权,但未来可以享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收益权,即只要“钱”,不要“权”。因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持股平台可以很好的实现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钱权分离”。

为什么大公司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一、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概念及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制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通俗点说就是谁出资最多占的股份最大就听谁的,凡事都要股东大会表决,可是在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出资最多并不意味着企业管理能力很强,很多投资者仅仅是希望获得投资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专业性很强的人士来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自主性很强。

普通合伙人=1%的资金+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管理权,有限合伙人=99%的资金+有限责任+合伙协议利润分配。况且,有限合伙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下能够实现大规模的融资众筹,在资本退出清算方面也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加灵活。那么合伙创业是不是只适合于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呢?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唯一)劳务或者资金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现金,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各种资本要素认缴,创业型公司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好处也是相当大的。

例如,创业公司在设计员工期权的时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然后找一个联合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再让这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创业公司的主体,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提前预留好员工的股份,当员工到期行权的时候,可以通过转股或增资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也就是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了。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尽管创始人的股份被稀释了,但是投票权和决策权还是在自己身上(因为是普通合伙人),期权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但没有投票权。让更多的创始成员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能够极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不会丧失投票权,可谓是一举两得。相反,如果是公司制的同股同权的话,创始人的权利会被削弱。

最后,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再进行一个总结: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有充分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任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对外法律文件都必须经过普通合伙人审查;2.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用于支出企业运转的日常经费;3.利润分成。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最低出资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共同承担风险;2.信义义务,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谋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伙人须定期向合伙人提供财务报表及年度发展报告;4.遵守有限合伙协议,不得违反合伙协议中协定的条款,杜绝机会主义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企业事务有限参与权。虽然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日常经营,但是建议和投票表决权还是有的;2.企业经营状况知情权。每年普通合伙人必须召开合伙人大会,会上需要报告企业经营状况;3.获得投资收益权。4.合伙利益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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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公司员工或者高管股权激励及股东分红个税减少

现实中,公司实现高管或员工的股权激励无非两种方式,一是高管或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二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相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易保障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因股权激励的实施而逐步丧失,直至大权旁落。

持股平台一般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司形式,二是合伙企业形式。而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被认为是最优的选择。其优势在于:

1、创始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掌控了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权的表决权;

2、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创始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用劳务而非现金出资,节约财务成本;

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被激励员工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就通过持股平台而取得的收入(尤其是持股平台转让被激励股权而取得的收入),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以公司形式作为持股平台时,持股公司层面以及被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公司股东层面的双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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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财税优缺点评析

(一)优点

1、隔离债务承担风险。

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有限公司控股,仅需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的债务均由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好似一道防火墙,隔离了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

2、调整灵活。

体现三方面:第一方面,如果原始创始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则不能再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原始创始人成立有限公司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GP的同时,原始创始人还可以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LP;第二方面,如果需要调整普通合伙人,只需要更换有限公司的股东即可;第三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的自治权比有限公司大,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股东(战略投资者、高管、核心员工、亲朋好友等)分类装入不同的合伙企业,根据章程,约定不同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便于管理。

3、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自然人股东只需通过有限公司持有核心公司1%的股权,就足以控制整个公司。

4、具有纳税上的节税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该合伙企业层面并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后,提取经营所得不再缴个税。

(二)缺点

1、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候,退出的税率具有不确定性。

部分地区认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有部分地区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有部分地区认为GP和LP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未明确其它情形;

2、持有期的分红收益需要纳税。

企业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必须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往往适用以下情形: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有短期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不仅方便对股权进行管理,还有利于大股东掌握更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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