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以下是设立合伙企业的主要条件: 1. 合伙人(人数和资格): 两个以上合伙人: 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人合性的基本要求。 合伙人资格: 自然人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 书面合伙协议: 必备条件: 合伙人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础和核心法律文件。 协议内容: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事项,通常包括: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方式灵活: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的显著特点之一,但通常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一般不能以劳务出资)。 评估作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通常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认缴制: 中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和缴付期限,不要求设立时一次性全部实缴到位(但需要在约定期限内缴足)。 4.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如“XX普通合伙企业”、“XX特殊普通合伙企业”、“XX有限合伙企业”),以明确其责任形式。 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近似,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内容。 5. 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应当有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这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和确定法律管辖(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所必需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拟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前置审批),必须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如经营食品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金融业务需要金融许可证等)。 设立特殊的合伙企业类型(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需满足相应的特殊要求。 关键点总结: 核心是人合与协议: 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 + 书面合伙协议是基础。 出资灵活: 允许非货币出资(包括劳务),实行认缴制。 名称明示责任: 名称必须体现“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场所必备: 需要有经营场所。 遵守特殊规定: 涉及许可经营的,需先取得许可。 设立流程简述: 满足上述条件后,合伙人需要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文件(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前置审批文件等),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合伙企业即告成立。 重要提示: 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重要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尤其是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强烈建议在设立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宪法”,务必详细、清晰地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关键事项,避免日后纠纷。 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在责任承担、事务执行、税收等方面有显著差异,选择哪种形式需要根据创业项目、合伙人风险承担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