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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0-10-14 19:33|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919| 评论: 0

摘要: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gp哦,于是出现大量以有限责任公司做普通合伙人去承担可能的无限责任。看起来好像 ...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gp哦,于是出现大量以有限责任公司做普通合伙人去承担可能的无限责任。看起来好像有点矛盾,但即使法律规定“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任何主体承担责任一定会有边界。另一方面,可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严格约定,避免大量负债情况的出现。例如合伙制私募基金,可以在合伙协议里规定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以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宣告破产,不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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