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对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并且将货物销售额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情况,税务处理如下:
核心结论
-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按照13% 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 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这是一种特殊的“兼营”行为,给予了纳税人税收优惠的选择权。

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释:
-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在这种场景下,您(设备销售方)相当于安装服务的“乙方”,而购买设备并需要安装的客户,相当于提供了设备(甲方供料)的“发包方”。
-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对于安装服务这类进项票较少的企业来说,税负通常较低。
具体操作和要点
前提条件:必须分开核算
- 您必须在合同、发票和财务账上,明确、清晰地分别列明机器设备的销售价格和安装服务的价格。如果不能分开核算,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从高适用税率,即全部业务可能都需要按13%的税率计税。
安装服务的计税方式是可选的
- 您也可以选择对安装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但这通常不划算,因为安装服务本身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少(主要是人工成本),采用9%的税率会导致税负较高。
开票方式
- 销售设备:开具税率为 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 安装服务:开具征收率为 3% 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是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据此抵扣3%的进项税。
举例说明
假设您的公司销售一台自产的机器设备,合同总价为113万元(含税),其中设备售价为90万元,安装服务费为23万元。款项分开核算。
销售设备部分:
- 不含税销售额 = 900,000 / (1 + 13%) = 796,460.18 元
- 销项税额 = 796,460.18 * 13% = 103,539.82 元
- 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 796,460.18 元,税率13%,税额 103,539.82 元。
安装服务部分(选择简易计税):
- 不含税销售额 = 230,000 / (1 + 3%) = 223,300.97 元
- 应纳税额 = 223,300.97 * 3% = 6,699.03 元
- 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 223,300.97 元,征收率3%,税额 6,699.03 元。
总计应纳税额 = 103,539.82 + 6,699.03 = 110,238.85 元。
总结
| 业务环节 |
计税方式 |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
关键条件 |
| 销售自产设备 |
一般计税 |
13% |
必须与安装服务分开核算 |
| 提供安装服务 |
可选择简易计税 |
3% |
1. 销售自产设备 2. 与销售额分开核算 |
如果您不是销售“自产”设备,而是外购设备进行销售并安装,则通常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主营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 的税率统一计税。因此,“自产”这一属性是享受此政策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