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增值税处理 · 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 · 已申报抵扣: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出口退税处理 · 尚未申报或未办理: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 已办理退税: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3.消费税处理 · 尚未申报扣除:暂不允许抵扣。 · 已申报抵扣: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不足冲减的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特殊处理 ·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 在税务机关核实前,可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追回退税款处理。 · 若逾期未申请或核实后不符合规定,需按规定处理。 5.异议处理 · 纳税人对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 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6.申报操作 · 非A级纳税人需在申报时将异常凭证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 A级纳税人经核实后,若允许继续抵扣,以负数形式计入该栏次。 注意事项: · 异常凭证可能涉及虚开、走逃失联企业等情形,需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核实。 · 保存相关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物流凭证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 若涉及出口退税转内销,需按视同内销征税规定处理,可能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建议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