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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详解

2025-11-1 11:1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8| 评论: 0

摘要: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抵扣增值税的税法政策,目前核心的法律依据是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该政策是此前多年实施的“研 ...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抵扣增值税的税法政策,目前核心的法律依据是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该政策是此前多年实施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延续和更新。

研发机构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详解

以下是该政策的核心内容详解:

一、 政策核心:全额退还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的并非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抵扣”,而是更优惠的 “全额退还” 已缴纳的增值税。

这意味着,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时,其支付的增值税款可以100% 从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

政策对“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开发机构。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5. 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 外资研发中心:需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具体条件进行核定。

简单来说:包括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外资研发中心等。

三、 可退税的设备范围

  1. 设备性质: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设备。
  2. 设备产地:必须为中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3. 设备形态:包括实验环境、样品、设备和必要的软件等。

四、 执行期限

根据2023年第41号公告,该项政策的执行期限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均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 操作流程概要

  1. 资格确认:研发机构首先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属于上述八类被核定的机构之一。
  2. 采购开票:向国内设备供应商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开具给本机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申请退税: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通常需要提交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表、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
  4. 税务机关审核退还: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退还的增值税款退至研发机构账户。

六、 重要注意事项

  • 与“留抵退税”的区别:这项政策是专门针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特惠政策,其退税计算方式与常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不同,它是针对单笔采购设备的已缴税款进行全额退还。
  • 设备监管期:享受退税政策的设备,通常有5年的监管期。在监管期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如用于非研发生产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可能需要计算补缴已退税款。
  • 动态清单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等机构名单是动态调整的,需要以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核定名单为准。

总结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是一项旨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国产设备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在采购国产设备时,应积极利用该政策,有效降低研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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