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核心原则是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如下,分为几个关键步骤:

一、税务处理核心原则
- 性质认定:供货方返还的收入(如返利、折扣、补贴等)属于销售折让或价格调整,而非额外收入。
- 开票要求:供货方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作为你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 税务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具体操作步骤
情形1:返利发生在采购后(已取得原发票)
- 供货方操作: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金额为返利额,税额为对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例:原采购含税价113万元(税额13万),返利11.3万元,则红字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 你方操作:
- 凭红字发票做账:冲减存货成本/营业成本,同步冲减进项税额。
- 申报增值税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列冲减额。
情形2:返利与未来采购挂钩(如下次进货时抵减)
- 供货方操作:
在下次开票时直接扣减退货额,按净额开具蓝字发票。
例:下次采购含税价226万元,抵减返利22.6万元,实开203.4万元(金额180万+税额23.4万)。 - 你方操作:
按净额确认存货成本和进项税额(23.4万),无需单独处理返利。
三、会计处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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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到返利红字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元
2. 若返利抵减未来货款(下次采购时): 借:库存商品 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万元 贷:应付账款 203.4万元
四、注意事项
- 必须取得红字发票:
自行冲减进项税额而无红字发票凭证,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 返利计算依据需明确:
返利协议中需注明计算方式(如按采购量比例),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而需视同销售。 - 区分返利类型:
- 实物返利:供货方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你方按正常采购处理(取得专票可抵扣)。
- 时间要求:
红字发票需在返利发生当期(或次月申报前)开具,避免跨期调整。
五、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对商业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务建议
- 完善返利协议:明确返利计算方式、开票流程、结算周期。
- 及时沟通开票:返利发生后立即联系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避免跨期风险。
- 留存备查资料:返利协议、红字发票、结算单、银行流水等需完整保存。
通过以上流程,可确保返利收入的增值税处理合法合规,避免因进项税转出不及时引发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