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如下:
📌 核心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7]37号等文件规定:
✅ 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式
情形一:凭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最常见)
- 适用对象: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合作社)收购自产农产品
情形二: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时(深加工)
- 额外加计抵扣:
除按9%抵扣外,还可 加计1% 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 × 9% + 买价 × 1% = 买价 × 10% - 适用条件:
收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深加工产品(如罐头、精制茶等)
情形三:进口农产品
⚠️ 关键注意事项
主体合规性
- 销售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企业、合作社、农户等)
凭证要求
- 收购发票需按规定填写:销售方姓名、身份证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 销售发票需注明“农产品”或具体品名(如玉米、苹果等)
范围限制
- 农产品目录内:应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范围
💡 操作示例
某食品厂向农户收购自产苹果,支付买价 10万元:
- 基础抵扣:
10万 × 9% = 9,000元 (抵进项税) - 若加工成苹果罐头(13%税率):
可加计1%:10万 × 1% = 1,000元
总计抵扣:10,000元
📎 政策依据摘要
- 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等政策)
建议在实操中保存完整凭证链(合同、付款记录、入库单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地方执行细则。农业生产者身份证明(如农户身份证、合作社登记证)必不可少,确保交易真实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