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或者采用简便算法: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其中,“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根据增值率(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具体如下: 1. 增值率未超过50%的,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2. 增值率超过50%,未超过100%的,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 增值率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适用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 增值率超过200%的,适用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