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视同销售”这个概念对正确处理增值税至关重要。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某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产生现金交易(销售收款),但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把它们当成真正的销售行为来对待,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为什么会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则:
- 堵塞税收漏洞: 防止纳税人通过不销售的形式(如赠送、内部转移、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来逃避纳税义务。
- 保证抵扣链条完整: 增值税实行的是“环环抵扣”机制。如果上游环节的货物/服务被用于某些不产生销项税的项目而不征税,就会导致下游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合理地增加,破坏链条的连续性。
- 税收公平: 确保性质相似的经济行为承担相同的税负。例如,同样是自产的产品,用于销售的要交税,用于内部福利的如果不视同销售交税,就不公平。
- 中性原则: 尽量减少税收对纳税人经济决策(如是自己生产还是外购、是销售还是赠送等)的扭曲。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你把货交给别人帮你卖,虽然还没实际卖出去收到钱,但交付时就要视同销售。
销售代销货物:
- 你作为受托方,帮别人卖货,当你实际把货卖出去时,你代销的行为本身也要视同销售(同时,委托方交付给你时也视同销售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你公司总部在A市,仓库在B市(不同县市),统一核算。总部把货从A市仓库调到B市的销售门店去卖。这个调拨行为本身,在货离开A市仓库时就要视同销售(因为B市是独立的纳税地点)。同一县市内移送不视同销售。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指营业税时代的项目(如不动产在建工程),营改增后主要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关键点:必须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例如:食品厂将自己生产的月饼发放给员工作为中秋节福利(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同上一点紧密相关,单独列出强调。例如:汽车厂将自产的小汽车作为奖励给优秀员工(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用货物去投资入股其他公司或个体户,视同销售。无论货物来源(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用货物代替现金给股东分红,视同销售。无论货物来源。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免费把货送给别人(非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无论货物来源。例如: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文具捐赠给希望小学。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 区分货物来源(自产/委托加工 vs 外购): 对于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这三种情况:
- 如果是外购的货物,不视同销售!而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即之前采购时抵扣的进项税,现在不能抵扣了,要转出计入成本)。因为外购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如果用于这些不能产生销项税的项目,抵扣链条就断了,需要转出进项税来平衡。
- 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无论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外购的,一律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 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通常为10%)。
- 视同销售也要开发票吗? 通常需要开具发票。视同销售的对象是单位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个人等,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结: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税法为了确保税收公平、防止避税、维护抵扣链条完整而设计的特殊规则。核心在于,即使没有直接的现金交易,只要货物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或特定用途的改变(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福利消费、投资、分配、赠送),就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