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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能否做为不征税收入?

2025-8-2 16:31|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43| 评论: 0

摘要: 留抵退税本身不作为“收入”处理,因此也谈不上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它本质上是对企业多缴或预先缴纳的增值税款的退还,属于企业流动资金的返还,不是一项所得或收益。 以下是详细解释: 留抵退税的 ...

留抵退税本身不作为“收入”处理,因此也谈不上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它本质上是对企业多缴或预先缴纳的增值税款的退还,属于企业流动资金的返还,不是一项所得或收益。

留抵退税能否做为不征税收入?

以下是详细解释:

  1. 留抵退税的性质:

    • 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企业在购进货物、服务等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售时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 当某一纳税期内,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形成了增值税留抵税额。这表示企业在该期间实际承担的增值税负担(体现在购进环节)超过了其销售环节产生的应纳税额。
    • 留抵退税是国家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优化营商环境,将这部分企业已经实际垫付(支付给上游)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现金形式提前退还给企业的政策。
    • 核心点: 退还给企业的钱,是企业自己之前已经支付出去的钱(支付给了供应商,体现在供应商开给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是税款的返还,不是国家额外给予的补贴或企业新产生的经营所得。
  2. 会计处理(反映其非收入性质):

    • 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时,在会计上的标准分录是:
      • 借:银行存款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这个分录清楚表明:收到退税,直接冲减了企业的增值税负债(应交税费)科目余额,或者减少了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性质科目)。它没有计入任何收入类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 会计处理证明了它是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资产增加,负债减少),而非损益表(利润表)上的收入。
  3. 税务处理(不征税):

    • 正因为留抵退税是对企业自身已付税款的返还,而非企业获得的所得或收益,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
      • 它本身不作为应税收入。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不需要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它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举的任何一种“不征税收入”类型(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留抵退税的性质与这些“不征税收入”完全不同。
  4. 后续影响:

    • 虽然退税款本身不征税,但企业用这笔退税款进行后续经营活动(如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工资等)所产生的正常利润,是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是企业经营所得应承担的税负,与退税款本身的性质无关。

总结:

  • 留抵退税是增值税税款的退还,不是收入。
  • 在会计上,它冲减应交税费或待抵扣进项税,不计入收入科目。
  • 在企业所得税上,它本身不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因此不存在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问题。
  • 企业收到留抵退税,相当于收回了之前垫付的流动资金,不会产生额外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所以,准确的说法是:留抵退税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此既不是征税收入,也不是不征税收入,它就是企业垫付税款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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