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门面房时,不需要在增值税计算中扣除计提的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 外购的门面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里计算增值税时直接扣除的是购置原价,而非折旧后的净值。 · 自建的门面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门面房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出售时需将累计折旧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例如,门面房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出售价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 - (100 - 30) = 10万元。 总结:增值税计算不考虑折旧,企业所得税计算需扣除已计提的折旧。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准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