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如下: ·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 · 季度销售额: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