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如下: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若合伙人一致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解散条件(如特定事件发生、经营目标达成等)出现时,合伙企业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解散合伙企业,无需其他特定事由。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少于两人,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且持续三十天以上,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若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已达成,或因客观原因导致目标无法实现(如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可解散。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合伙企业需立即解散并清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散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等。 注意事项: · 合伙企业解散后,需依法进行清算,由清算人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 · 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形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确保解散程序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