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权利 1.平等执行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对外代表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身份组织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以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4.知情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异议权和撤销权: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义务 1.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以避免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 3.交易限制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防止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4.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