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以下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核心条件: 1. 合伙人: 数量要求: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资格要求: 自然人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定公职人员)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资格。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责任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一个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书面合伙协议: 必备性:合伙人必须书面订立合伙协议。口头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需特别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通常需要评估作价或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 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与公司不同,法律对合伙企业没有设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出资额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4.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根据企业类型而定)。例如,“XXX 普通合伙”、“XXX 特殊普通合伙”、“XXX 有限合伙”。 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字样或内容。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需要有一个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即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 具备开展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业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等)。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某些特定行业(如金融、教育、医疗等)的合伙企业设立,可能还需要满足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或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总结关键步骤: 1. 确定合伙人及类型:找到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合伙人,并明确是设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 2. 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详细协商并签署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 准备出资:合伙人按协议约定准备各自的出资(货币或非货币)。 4. 确定名称和场所:确定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并确定经营场所。 5. 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通常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等)。 6. 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满足以上条件并完成登记程序后,合伙企业即依法成立。务必注意,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和核心文件,其内容至关重要。建议在设立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工商登记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