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 2. 免征标准 · 月销售额: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 季度销售额: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 特殊情况:若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差额征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 3. 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 注意事项 · 纳税期限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需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 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温馨提示:具体申报操作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建议定期关注税务部门公告,确保政策适用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