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货物移送的完成和收到代销清单或销售款项这两个关键节点。具体规则如下:
一、委托方(委托代销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以下三者中最早的时点:
-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即使未收到清单或款项)。

二、受托方(代销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受托方的纳税义务在以下情形发生:
- 对外销售代销商品时
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视同自营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售出的当天。 - 收取手续费时
若受托方收取手续费(非购销差价),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手续费的当天。
关键点总结
情形 |
委托方义务发生时间 |
受托方义务发生时间 |
委托代销商品 |
①收到清单;②收到货款;③发货满180天(孰早) |
商品售出当天 |
受托方收取手续费 |
不涉及 |
收到手续费当天(按6%缴纳增值税) |
三、实务操作示例
案例1:
委托方A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发出商品给受托方B超市代销。
- 若B超市在3月1日售出并通知A公司,则A公司纳税义务时间为3月1日(收到清单日)。
- 若B超市直至7月1日(满180天)仍未通知A公司,则A公司纳税义务时间为7月1日。
案例2:
B超市在2月15日售出代销商品,但A公司于2月10日提前收到部分货款。
→ A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10日(收到货款早于清单)。
四、政策依据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未收到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财税〔2016〕36号文: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收取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
五、风险提示
- 委托方:若未收到代销清单且未收款,需在发货后第180天主动申报纳税,避免滞纳金。
- 受托方:代销商品售出时需同步确认销项税额,不可拖延至清单报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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