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赊销方式下(即先发货,后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遵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一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具体到赊销方式,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先后顺序判断,满足其中最早发生的条件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如果购销双方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例如:合同约定“货物发出后30天内付款”),那么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到了合同约定的这个收款日期,销售方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 关键点: 必须有书面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日期。
实际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 如果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尚未到来,但购买方提前支付了货款(或部分货款),那么在销售方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 即使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但购买方在约定日期之前提前付款,纳税义务也在实际收款日发生。
货物发出的当天(适用于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
- 如果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书面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完成的当天)。
-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发出即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开具发票的当天:
- 这是一个独立且优先的条件。无论合同如何约定、款项是否收到、货物是否发出(在发出前开票的情况较少见但可能发生),只要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即发生。
总结判断逻辑(赊销方式):
- 第一步: 看是否开具了发票。如果开票了,开票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二步: 如果没开票,看书面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收款日期。如果有约定日期,到了约定日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否收到钱)。
- 第三步: 如果没开票、合同也没约定收款日期(或根本没书面合同),那么货物发出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四步: 在任何阶段,如果实际收到了钱(销售款项),那么实际收款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早于合同约定日期或晚于发货日期)。
重要补充说明:
- 分期收款方式: 如果赊销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例如:分3个月付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实际收到分期款项的日期不是主要判断标准(除非早于合同约定日期)。
-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在赊销中,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后形成的债权(如发货单、对账单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凭据)即构成“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 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区别: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时间(如“控制权转移”)可能不同。增值税更关注“收款权利”的法定确立(通过合同约定、发货、开票等体现)和实际收款/开票行为,而非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企业需要分别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对企业实操的建议:
- 规范合同管理: 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日期。这不仅是商业惯例,也是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时点的关键依据。
- 加强发票管理: 严格控制发票开具时间。避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尤其是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或发货日)之前提前开具发票,否则会导致提前缴税。务必在符合开票条件(通常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时再开具发票。
- 准确核算与申报: 财务人员需清晰理解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特别是赊销和分期收款,确保在正确的所属期计提销项税额并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总而言之,赊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收款日、实际收款日、货物发出日、开票日这四个时点,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中,开具发票和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到期**是最需要重点关注的触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