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主要分为 普通合伙企业 和 有限合伙企业 两种类型,具体承担方式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所有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即不以出资额为限,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 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该合伙人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新合伙人的责任
- 新入伙的合伙人需对 入伙前 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退伙人的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 仅以 认缴出资额 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
- 但若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管理,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人,从而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三、特殊情形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 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协商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企业破产与个人财产
- 普通合伙企业破产后,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合伙人需以个人财产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2条、第104条
-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8-44条、第53条、第77条
提示:合伙协议可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比例,但对外责任仍需按法律规定承担。建议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明确合伙人类型(普通/有限),并通过协议细化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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