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需根据其业务类型和投资性质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禁止核定征收的情形 权益性投资类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不得核定征收。例如,从事股权投资、股票减持等业务的合伙企业必须建账核算,按实际利润缴税。 特定行业限制 鉴证类中介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文娱领域(如明星工作室)的合伙企业,政策明确要求查账征收。 二、允许核定征收的条件 非权益性投资业务 若合伙企业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非权益性投资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核定征收: 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 账簿不健全或收入成本难以准确核算。 核定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等。 地方政策差异 部分地方对特定行业(如灵活用工平台)曾放宽核定征收,但近年政策趋严,需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三、注意事项 转换限制: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后,原查账期间未弥补亏损不得继续抵扣。 申报义务:核定征收仍需按期申报,不得免除纳税申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