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合伙企业解散
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终止其业务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解散是清算的开始原因。
一、 解散的原因(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两个合伙人。如果因退伙等原因导致只剩一人,且三十天内未能补足,则必须解散。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例如,为完成某个特定项目而设立的合伙,项目完成后或项目被取消时。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企业解散的生效
一旦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合伙企业即进入解散状态。除合并或分立外,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清算
清算是指合伙企业解散后,为了终结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清算结束,合伙企业才真正归于消灭。
一、 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是负责执行清算事务的主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这是默认情况。
-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 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清缴所欠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 清算程序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清偿债务与分配财产(核心步骤)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第一步:支付清算费用
- 包括清算人的报酬、诉讼费、公告费等清算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
第二步: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第三步:缴纳所欠税款
第四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五步:返还合伙人出资并分配剩余财产
- 在清偿完所有外部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四、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地位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 清算完结与注销登记
-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使企业已经注销,债权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常为3年)仍可向原普通合伙人追偿。
特殊情况:合伙企业破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如果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破产程序下,债务清偿会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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