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经营期限,且在该期限届满时,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则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宪法”,如果协议中预先约定了特定的解散条件(例如,完成特定项目、出现重大亏损等),一旦该条件成就,合伙企业即应解散。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期限或解散事由,只要全体合伙人基于合意共同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即可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如果因退伙等原因导致合伙人只剩一人,且在该情形持续满三十天后仍未吸纳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合伙企业是为实现特定合伙目的而设立的。如果该目的已经达成,或者因客观情况(如政策变化、市场消失等)导致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合伙企业便失去了存续的意义,应当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这是指合伙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行政机关强制终止其主体资格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规定的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特殊情况。
总结来说,合伙企业的解散原因主要分为三大类:
- 自愿解散:基于合伙人的意愿或协议约定(如上述第1、2、3项)。
- 法定解散:因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如上述第4、5项)。
- 强制解散:因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如上述第6项)。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合伙企业即进入解散程序,并需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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