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注册有限合伙公司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 一、合伙人要求 数量与类型 合伙人总数需在 2至50人之间,其中至少包含 1名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 1名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普通合伙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需年满18周岁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为自然人或机构,不得以劳务出资。 资质限制 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殊职业人员不得作为合伙人。 二、企业名称规范 名称中必须包含 “有限合伙” 字样(如“上海XX有限合伙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且不与现有企业重名。 可选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心(有限合伙)、事务所(有限合伙)等。 三、注册地址要求 需提供 上海市内商业用途的实际经营地址(禁止使用住宅地址),并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部分区域允许使用 园区虚拟地址(需合规)。 四、注册资本与出资 认缴制: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合伙人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数额及缴付期限。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必备文件 合伙协议 需全体合伙人签署,明确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入伙/退伙机制、合伙事务执行方式等内容。 其他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注册流程概要 核名: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 提交材料:向市场监管局窗口或线上系统递交申请文件; 领取执照:审核通过后获取营业执照; 后续手续:刻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及年报公示(年度报告需提交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七、注意事项 税务处理:合伙企业为“税收透明体”,利润分配后由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责任风险: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需明确责任边界。 经营范围:需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许可项目(如金融、医疗)需提前办理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