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核心认定标准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生效): 统一外资管理,取消逐案审批制,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 明确登记程序和外资属性认定规则。 二、核心认定标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资属性取决于合伙人身份,而非出资比例: 1. 外资合伙企业的判定情形(任一即可): - ✅ 至少有一个外国企业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或有限合伙人(LP); - ✅ 全部合伙人均为境外主体(外国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2. 不视为外资企业的情形: - ❌ 纯内资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港澳台资合伙企业:虽然适用外资管理政策,但在法律属性上单独标注(实践中按外资管理)。 三、关键要素详解 四、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1. 穿透核查: 若合伙人是境内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由外资控股,不直接视为外资合伙人(以合伙人自身注册地为判断依据)。 2. 港澳台投资者: 参照外国投资者管理,设立时需提交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中国自然人参与限制: 2019年前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外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已允许作为合伙人(需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五、设立流程要点 1. 名称核准:名称中可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字样; 2. 提交文件: - 境外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需公证认证+中文翻译); - 合伙协议;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的行业批准文件(如涉及)。 3. 信息报告: 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外商投资初始报告,无需单独审批。 六、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1:外资持股比例决定企业性质? 更正:合伙企业看合伙人身份,不看出资比例(即使外资仅占1%,仍属外资合伙企业)。 - 误区2:境内自然人不能参与? 更正:现行法律允许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合伙企业(负面清单禁止领域除外)。 七、行业准入限制 必须核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禁止类(如稀土勘查开采、义务教育机构等):不得投资; - 限制类(如增值电信、影视制作等):需满足股比、高管要求后方可设立。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合伙人是否含境外主体。设立时需重点关注合伙人资格合规性、行业准入限制及登记程序要求,并注意区分港澳台投资者的特殊管理政策。实际操作中建议提前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及商务部门沟通准入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