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是具体介绍: 定义与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其主要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与责任 · 权利: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还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 责任: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各项活动,无论对企业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应由企业来承担,但普通合伙人(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担任条件 · 主体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可成为普通合伙人,而执行事务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委任。 · 人数限制:法律未限制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数量,合伙企业可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