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收紧与禁区划定 核心红线在于权益性投资。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若合伙企业主营或兼营投资业务,持有此类资产,便彻底失去了核定征收的可能,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信息后会直接调整征收方式。 此外,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政策同样明确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条件 对于不涉及上述“禁区”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小型商贸、咨询服务类),理论上仍保留了核定征收的通道。核定征收本质上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情形下的兜底征税手段。 其适用前提通常包括:依照法律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或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难以查账的。若合伙企业符合上述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 三、核定征收的代价与风险 即便成功申请,合伙企业也需注意相应代价: 不得享受个税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亏损不得弥补:若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此前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近年来,核定征收政策环境处于持续规范和收紧的趋势。部分地区利用核定征收作为“税收洼地”吸引注册的现象正在被严格清理,税务机关对“账务不健全”的认定审核日益趋严,旨在引导企业走向规范记账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确有真实业务且账务能力有限的小规模合伙企业,虽可依法申请,但应对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合规风险有清醒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