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需满足五个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及相关权威解释,设立合伙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伙人要求 人数要求:至少有两名合伙人,无上限限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资格限制: 合伙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或合法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书面合伙协议 协议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须包括: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等。 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三、合伙人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或经协商一致的劳务出资。 评估要求:非货币出资需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作价,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合伙人约定。 四、企业名称与经营场所 名称规范:须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经营场所:需有固定场所及开展经营的必要条件。 五、登记注册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经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名义经营。 关键提示: 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需1名普通合伙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