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货物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销售货物,即使未实际销售,委托方也需视同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需按实际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3.跨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如将自产钢材用于建造职工食堂等非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 5.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如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需视同销售。 6.货物用于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需视同销售。 7.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需视同销售。 8.货物无偿赠送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视同销售。 二、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无偿提供服务(公益除外)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公益除外)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 自然人发生上述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向目标脱贫地区无偿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若需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需按顺序依次参考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同类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