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顺序及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顺序
第一步: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所有合伙人的出资及积累的资产)进行清偿。
第二步: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普通合伙人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或全部普通合伙人清偿全部剩余债务,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 合伙人内部可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顺序
第一步: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步: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需以个人财产偿债。
三、特殊的“双重优先权”原则
若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同时面临债务清偿(如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适用以下规则:
-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 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参考《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的责任
- 普通合伙人:需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五、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
-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已办理退伙结算)。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仅以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2条、第104条
- 《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普通合伙)、第57条(有限合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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