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合伙人要求 1. 人数范围: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包含1名普通合伙人+1名有限合伙人)。 2. 主体资格: -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等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无身份限制。 二、书面合伙协议 - 必备性: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基础。 - 核心条款: 需载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权利义务、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三、出资要求 1. 认缴制: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出资方式灵活(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 2. 实缴义务: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未按期出资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四、企业名称 - 名称规范: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如“××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使用“公司”称谓。 五、经营场所 - 需提供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如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六、法律禁止情形 - 不得以 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 - 经营范围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 实务操作流程 1. 名称核准: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预核名。 2. 提交材料: - 设立登记申请书 - 合伙协议 - 合伙人身份证明/主体资格文件 - 出资确认书 - 经营场所证明 3. 领取执照: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4. 备案刻章:刻制印章并完成税务、银行账户等备案。 关键风险提示 - 控制权设计: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LP)不得参与管理,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 税务穿透: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各自缴纳(避免双重征税),但需合规申报。 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2条、第14条、第61-65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