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一、基础材料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需载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基本信息。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协议应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等条款。 3. 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 自然人合伙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经营场所证明 - 提供产权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附产权人证明),若为无偿使用需提交说明文件。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需提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取得名称保留凭证。 二、补充材料(视情况提供) 6. 出资权属证明 - 以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的,需提交评估报告或全体合伙人协商确认的作价文件。 7. 委托代理人文件 - 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 行业审批文件 -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批准的经营项目(如餐饮、医疗等),应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三、注意事项 - 地区差异:部分地方可能要求附加材料(如环保批文、消防验收等),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在线办理:多数地区支持线上提交,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电子材料。 - 后续流程:设立后需办理税务登记、社保开户等手续,可同步咨询“多证合一”政策。 四、法律提示 - 合伙人需符合法定人数(至少2人,有限合伙需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 - 合伙协议需全体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条款冲突引发纠纷。 |